浙教师〔2016〕71号 ZJSP04-2016-0003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黉舍、教师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改革,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浙江省人民当局关于增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师〔2014〕41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现实,认真贯彻实行。
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是对我省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进一步完美和提拔,旨在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以分层、分类施训思想为引导,以保证教师选择权为核心,进步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体系性、针对性和有用性。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熟悉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分制管理的紧张性、需要性和复杂性,高度正视、统筹规划,按照《办法》要求,增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和完美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及需要的实施细则。要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黉舍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周全理解《办法》的基本精神、重要内容和操作方法,进步精确实行《办法》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高等黉舍、教师培训机构要变化培训理念,按照《办法》的要求,针对性、渐进式、分层分类设计开发培训项目,确保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处。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5月10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步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关照》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通俗中小黉舍、特别教育黉舍和中等职业黉舍(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黉舍)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第三条 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黉舍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响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拔教育、教科研运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黉舍赞成。
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立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第五条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立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情势转换等。其中自立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立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黉舍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必要,组织实施的培训运动;其他情势转换为教师学历提拔、参加教科研运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经黉舍赞成自立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别教育黉舍教师和中等职业黉舍教师;培训条理分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第七条 一个周期内,教师参加各类自立选课与指令性培训不少于240学分,其中自立选课一样平常不得少于190学分;至少要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校本研修一样平常为120学分;其他情势转换中,教科研运动转换学分一样平常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学历提拔、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可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可纳入自立选课范围(必修要肄业分除外);经审核认定的学分纳入自立选课范围。
第八条 《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详细见附件,以下简称《学分结构指南》)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培训规定了引导性要求,教师一样平常应根据所属条理、类别及从教学科,按照《学分结构指南》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黉舍、幼儿园统筹规划引导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条理、类别、学科及培训维度、领域项目培训,须事先报经所在黉舍赞成。
第九条 教师培训按修读体例分为必修、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类。必修学分为周期内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限制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和任教学科,选修限制领域内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为教师根据自身专业发展必要自立选择领域和课程(项目)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结构指南》为肯定时期内对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详细规定,一样平常每5年修订一次,但期间可根据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进行微调。
第四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习质量和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计时学分根据培训时间折算,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根据课程(项目)性子及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不同给予不同赋值。
第十二条 基础学分与请假折算学分的确定,根据培训课程(项目)实施时间确定基础学分,一样平常每1学时计1学分,天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请假折算学分一样平常每1学时计1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有关规定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实行。
第十三条 课程(项目)系数的确定,不同条理和性子的课程(项目)系数,参照表1建议并报响应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实行。本表中未尽类别,由各地自行规定。
表1 不同条理和性子课程(项目)的系数规定
课程(项目)类别 建议课程(项目)系数
层级类别 省级及以上主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3
设区市主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2
县(市、区)主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1
性子类别 一样平常自立选课类 1.0
职业道德与法规类 1.2
《学分结构指南》中“其他”领域类课程 0.5—0.8
网络培训 0.35
企业实践 0.35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教师培训考核分良好、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0。
第十五条 课程(项目)系数实施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项目)限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跨设区市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时,须首先认定培训学时和课程(项目)系数(或基础学分),并在教师选课时宣布。
第十六条 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定计入办法,自立选课和指令性培训按实计入,但一个项目最多计180学分;网络培训最高计入50学分;到企业实践最高计入120学分;参加“其他”类领域课程(项目)学习最多计入30学分。校本研修一样平常最高计入120学分,黉舍自我培训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高可计入150学分,同时响应削减自立选课或指令性培训学分要求。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等承担的教师培养培训义务转换的学分,每年最多计36学分;参加学历提拔教育取得学历文凭后,最多可计180学分(不可跨周期)。详细认定细则由各地自行制订。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的,按每年120学分的标准折算计入,此学分不影响教师回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权益,支教后教师可自立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各类培训课程(项目)和运动,都要建立细化的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现实取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考试相结合,投入时间与现实成效相结合,真实反映受训教师的学习态度、能力达标状态和现实提拔结果。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考核。自立选课与指令性培训,由实施培训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校本研修由教师所在黉舍负责;教科研运动由教科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黉舍(园)配合;到企业实践由黉舍和企业共同负责。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由组织相干工作的部门、机构和黉舍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良好比例不超过25%。
第二十一条 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义务、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培训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度及周期内取得的培训学分及结构达到本办法之规定,响应教师培训考核视为合格。
第六章 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取信息化管理体例,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登记、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与确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各类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项目),在课程(项目)完成10个工作日内,由培训机构负责将参训教师培训学时及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自立选课、指令性培训等,仅需培训机构、中小黉舍及相干部门将参训教师的现实参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平台主动按事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课程(项目)系数和考核成绩系数转换为教师的培训学分,按最高学分限定计入周期培训学分。
校本研修、其他情势转换的学分,由教师所在中小黉舍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分外指派的工作转换的学分,由响应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录入培训管理平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对其所辖教师培训机构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审核确定等工作进行详细管理。学分登记时间为每年8月31日前。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政策制订、引导监督及省级培训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的详细实施工作,中小学负责对本校教师的选课引导、校本研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涉及本校教师学分转换类培训、运动的管理。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研究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规律,按照教师的类别、学段和培训条理、维度、领域,体系开发递进式培训课程。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干工作的考核指标,将黉舍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黉舍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黉舍要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效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需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重要为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要求的规定,其他未尽的管理要求,按《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实行。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干实施操作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中小黉舍校(园)长、特别教育黉舍和中等职业黉舍教师培训学分结构要求指南另行制订,学分制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各类中小学教研员、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专任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实行,详细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2.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3.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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